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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凤翔县国土局遭行政诉讼

时间: 2020-07-25 19:01 作者:法制新闻 来源:法制新闻 点击:

原告:宝鸡八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柳林镇郭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22052144276M, 联系方式: 13152111162.

法定代表人:梁佳志,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凤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雍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宋金让,任局长。

诉讼请求:

1.诉请法院依法撤销凤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凤翔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8)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12年9月接到凤翔县国土资源局(现凤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凤国土资发【2012】126号文件,文件载明同意“关于年产5000万块煤矸石空心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随后,原告开始按照规定开展后续审批工作,并于2014年12月经宝鸡市环保局凤翔分局环保验收合格,符合投入试生产条件。2018年10月,被告要求原告在环保检查期间暂时停产但原告却一直没有得到复产通知。直至2019年10月份,原告才收到被告作出的(2018)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拆除砖窑及其他设施。

原告认为,被告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权,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前应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保障行政性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述抗辩权。而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形下责令“原告拆除砖窑及其他设施,恢复耕地原状”,使原告在得知该具有终局性的行政行为后无法复产,给原告权益造成严重不利影响。被告的行为有悖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程序性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宝鸡市凤翔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3月12日











 

来源链接:https://f-gov.com/archives/215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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