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合作写论文,署名问题较复杂。当合作者属同一个单位人员时,情况较简单,但几个人不是同一个署名单位时,情况则比较复杂。
一、多人合作论文署名的几种情况
1. 合作的几人都在同一个单位,论文署名单位只有一个,作者按贡献大小排序,这是最简单的情况;
2. 合作的几个人分别属于不同单位,但大家协商一致,按照每人的贡献大小,单位和作者依次排序署名,这是规范和无争议署名方案;
3. 在校学生写毕业论文挂上导师名字,学生与导师都是本校的,一般将学生署名第一作者,导师署名通讯作者。无论如何顺序署名,学生和导师在同一个学校,论文只有一个署名单位,也是相对简单的情况;
4. 在校学生写毕业论文挂上导师名字,但导师不是本校的,而是学校在其它单位外聘的。此时,研究生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然是就读学校,而导师单位署名就在第二及以后;
5. 单位职工在外读研深造,毕业发表论文挂上导师名字。此时,论文的第一作者虽然是研究生本人,但其第一署名单位不能是原单位,而往往被要求写为就读学校,此时,论文的贡献就给了就读学校,也就是导师学校;
6. 单位职工在外读研深造,毕业发表论文挂上导师名字。但导师也不是就读学校的职工,而是从外单位聘请的。就读学校提供培养平台,研究生和导师均不是同一个单位的,也都不属于“平台”学校。此时,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仍被要求写为就读学校,研究生论文无法署上原单位名字。但是,导师单位也不能署第一。我们还见过一个研究生作者同署名两个单位的情况。
二、如何奖励论文作者的争议
当前,国内合作论文署名比较混乱。讨论这些是要弄清楚该如何奖励,包括应该由谁给予奖励,又该奖励哪些人。
奖励原则应该是根据贡献。为谁做了贡献,就由谁来奖励;谁做了贡献,就应该奖励谁。奖金是针对“写作组”,而不是针对其中某“一个人”的,奖金可根据每个人在其中的贡献大小分配。
1.上述(一)“1”和“3”的情况,论文作者同属一个单位,其贡献都在本单位,理所当然的由署名单位予以奖励。
2.单位职工在外校攻读研究生而发表的论文如何对待
单位职工在外校攻读研究生而发表论文,往往被要求将就读学校署名为第一单位,因此会出现论文上没有研究生自己原单位名字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职工原单位虽然不奖励,但在其职称申报、业绩考核时,其论文是还有效的,因为论文的确是他自己写的。况且这也只是少数人,是否给与奖励,也是可以商榷的。
3.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其导师应该如何奖励。
教师指导研究生发表的论文,通常第一署名单位都是研究生就读的学校。但是,导师也可能是“就读学校”去其它单位聘请的人员,所以,这时的第一署名单位不一定是导师单位。
同样是指导研究生,导师是不是本校人员有很大区别。教师在本校指导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其贡献在本校;而去外校指导研究生,贡献则给了外校。教师在本校指导研究生发表的论文第一署名单位是本校,本校对导师奖励是应该的。但教师如果不是本校的,对于教师如何奖励就是问题。论文第一署名单位能否给其奖励不好说,但原单位能给你奖励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你是去外校、指导别人的研究生、且论文第一单位署名又是外校,原单位没有理由给你奖励。
另外,因为研究生发表论文的数量很大,如何奖励导师也是一个技术问题。
根据国家统计局(科技R&D统计)规范要求,论文的贡献以第一完成单位为统计源,这也是各个学校都希望将自己署名为第一单位的重要原因。论文的贡献给谁,理应由谁给予奖励,奖励是给写作组的,各个作者都有份。而其它后续署名的单位,由于贡献已经被第一单位统计进去了,因此不会再奖励论文中本单位作者。
但是,有的教师认为,我虽然在外校带研究生,但发表的论文署名我是通讯作者,说明我的作用很大,且将我校署了名字,尽管是第二单位,对学校也有贡献,我校也应该给我按篇奖励。
这种认识观点,说明其对国家统计局(科技R&D统计)规范不了解,你去为别人做了贡献,而回到本单位要奖金。就好比:你是一个工程师,去帮“别的国家”建造了一艘军舰,然后回到中国要奖金一样。也许你的理由是:我是中国人,我造了军舰,声明了我的国籍,中国就应该给我奖金。
但我们的回答是:你应该去“你造军舰的国家”要奖金。
另一方面,在外校指导研究生,外校也是给你有经济待遇的,你再到本校要奖金似乎没有道理。
再者,教师指导研究生发表论文的数量往往不是个位数,如何奖励导师确实需要研究。一个导师可能指导多名甚至几十名学生,他们毕业都必须发表论文,有的甚至发多篇,那么导师每年被挂为通讯作者的论文就不止几篇。前几天网上有一则消息,某大学的一个导师,其研究生一年发了60多篇SCI论文、都挂导师为通讯作者。但人们通常的理解是:这些论文是由学生所写,导师指导把关而产生,这与导师自己研究、写作是有本质区别的。假如自己动手写论文,即便是参与写作,一年之中又能写出几篇SCI论文?
目前国内各学校针对SCI论文奖金都不少,有的一篇奖金几万元。如果全额对导师奖励,那么导师将因此获取一笔可观收入。因此,各种做法都有,有的只奖励其中SCI一区的,有的给予象征性奖励,但对于第二署名单位的奖励确实未见到过。
三、小结
科技R&D规范中,论文是以第一完成单位为贡献统计源的,贡献给了署名第一单位,奖励应由第一署名单位给予。职工在外进修读研,发表论文被要求署上就读学校的名字,但论文的确是本人所写,自己原单位也会认可。教师在本校带研究生,发表的论文,署名是本校,也不存在该不该奖的问题,而是该如何奖的问题。
但是,对于教师在外校指导研究生,就存在该不该奖励的问题。教师虽然标注为通讯作者,但本校并非第一署名单位,贡献不在本校。况且,论文挂名和导师本人创作论文有着本质区别,因此是不应奖励的。
本校现在科研奖励基金来源于教职工绩效这个“大盘子”,不合理的奖励将侵占他人利益。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文科老师发表论文必须是独著,评职晋级奖励才能有效。若非独著,即便是第一作者也不行。通讯作者评职晋级是否有用、该不该奖励,只有理工科存在这个问题,那么作为绩效“大盘子”中的一部分,文科教师是享受不到这份奖励的。
设奖的原则应该是人人都有可能获得。如果部分人可能得到,另一部分无法得到就是不公平。因此,学校应该只奖励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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